老公患病可以離婚嗎
案情:李某與王某(女)經人介紹相識,短暫的相處后他們正式締結了婚姻關系,婚后二人感情較為融洽,一年后生育一子。平日里,李某在自家經營的幼兒園工作,王某在家照顧孩子。天有不測風云,2010年12月的一天夜里,李某在幼兒園值班時,因值班室的煤爐的煤氣泄露,導致李某重度煤氣中毒,中樞神經受到嚴重損害,使李某的語言表達能力、四肢的活動能力幾近喪失,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出院回家后,由李某的母親及王某照顧其日常生活。年輕的王某既要照顧丈夫又要照顧年幼的孩子,時間一長,生活的壓力使王某不堪重負,致經常與婆婆發生爭執,進而使其生活陷入混亂。為擺脫這種困境,王某以缺乏感情基礎、雙方性格不合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受理后,多次組織調解,但因雙方在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調解未果。此后,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為由,認定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解析:
律師認為,本案是因丈夫患病導致妻子提出離婚的一樁民事糾紛。從這個案件中可以得知,婚姻生活中的種種困境及婆媳之間的矛盾沖突不能成為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那么發生什么情況才能認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呢?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與王某之間并不存在上述婚姻法規定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事由。王某所認定的婚姻生活中的種種不如意,皆因丈夫李某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傷害所致。依據《婚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丈夫李某因人身傷害導致喪失生活能力,作為妻子的王某應當盡其義務,輔助丈夫生活,這不僅是對王某的道德約束,更是其法定義務。如王某此時離丈夫而去,既不承擔起照顧丈夫生活的責任,也不承擔丈夫日常生活支出,則極可能構成遺棄,勢必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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