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政治權利包括什么內容
政治權利是各項權利中最重要、最關鍵的部分。婦女要得到徹底解放,發揮積極作用,從而實現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實現政治權利上的男女平等。
政治權利的一般內容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政治表達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依法取得賠償權;請愿權、申請行政復議權和訴訟權、平等權等。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章規定的婦女政治權利涉及許多方面。其中主要內容包括:
(1)對婦女政治權利宣言性的規定。如第9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2)對婦女管理國家、社會事務權的保障。如第10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3)對婦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保障。如第ll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對婦女參政權的特別保障。如第11條第2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第12條:“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5)加強婦女聯合會在婦女參政中的作用。如第13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6)明確規定侵犯婦女政治權利所負的法律責任。如第14條:“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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