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有三種情況:
(1)、根據主刑確定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必需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3)、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強*、放火等犯罪、嚴重的盜竊罪和傷害罪也可以附加適用。嚴重的盜竊通常是重大的盜竊,嚴重的傷害通常指重傷以上的傷害罪。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刑期的起算。起算點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假釋的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的適用于主刑執行的期間,這意味著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宣告刑期與實際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是不一致的。如甲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年。3年的附加刑從10年刑滿釋放或假釋之日起計算,再執行3年。實際剝奪政治權利時間等于宣告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加上主刑實際執行的時間,也就成了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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