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加于死刑、無期徒刑時,不存在刑期起算問題;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為死緩或無期徒刑依法被改為有期徒刑的)時,其刑期從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執行完畢之日起算,如果在執行期間被假釋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假釋之日起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與管制刑同時執行并同時計算刑期,也就是說,此時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刑法41條);
4、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5、當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監執行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雖然是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政治權利依然被剝奪;
6、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間被假釋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剝奪政治權利刑,應從“假釋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釋期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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