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起始日期在什么時候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執(zhí)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zhí)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也就是說,主刑的執(zhí)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準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起始日期在什么時候的詳細介紹,社會的和諧發(fā)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guī)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因此,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jié)決定的。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wǎng)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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