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否有區別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出現的案件情節不同,沒收財產一般是嚴重的貪污賄賂案件中,而罰金是屬于情節較為輕的犯罪,在其他方面都是存在很大區別的。
1、適用對象不同。沒收財產主要是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貪污賄賂罪中情節較重的犯罪,而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
2、內容不同。沒收財產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沒收金錢,也可以是沒收其他財務;而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到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現實所有的。
3、執行方式不同。沒收財產只能是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者減免的問題;但是罰金卻是可以分期繳納,假如繳納確實有困難,還可以減免。
罰金與沒收財產能同時適用嗎
罰金是由人民法院強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的金錢,它和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一樣,是一種刑罰,前提必須是被判處罰金的人構成了犯罪。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于罰金,是適用于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在沒收部分財產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財產可供執行,在與罰金刑并罰的情況下,適用并科原則一并處罰,既判決沒收部分財產,一并判處罰金。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均無爭議。但是,對于在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罰金刑并罰的情況下,爭議較大。刑法學界目前的通說認為,應當采用吸收原則合并處罰,即只決定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執行罰金。
因為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和罰金都是對犯罪分子財產的剝奪,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經是將犯罪分子個人現實存在的所有財產全部剝奪了,再判處罰金已沒有實際意義,也就無執行罰金的必要。
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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