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罰金刑的執行,就是采取有效方法保證法院所判處的罰金刑得以順利實現。罰金刑得不到執行,便不能收到刑罰效果。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單位罰金刑執行的方法有:在判決指定期限內一次繳納、分期繳納、追繳、減少或免除。這些規定,在確保罰金的及時繳納、有力懲治單位犯罪、有效預防單位犯罪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對于犯罪單位在判決宣告前隱匿、轉移財產,企圖逃避法律制裁時,是否可以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筆者認為,在判決確立罰金刑前,因情況緊急或犯罪單位為了逃避罰金刑的執行而隱匿或轉移財產,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法院可以裁定訴訟保全,對被隱匿、轉移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或其他有效方法,確保罰金的順利繳納,以維護罰金刑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判決確立犯罪單位罰金刑后,在判決期限內,單位仍不繳納罰金的,法院可以將訴訟保全的財產予以拍賣或變賣,并以該價款優先執行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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