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8日江-春和小舅子黃-丹外出辦事需要車輛。于是江-春向自己的朋友朱-林借車,由于江-春也不是第一次向自己借車,且自己江-春有駕駛證,沒多想就借給了他。在去往目的地的途中,黃-丹想過把車癮,便要求江-春暫時讓位,讓其開一會兒車。誰知,在黃-丹開車后不久,便導致與其他車輛發生追尾事件,造成價值30多萬元的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傷。
江-春把事情告訴了朱-林,朱-林隨后向保險公司報案,但保險公司認為此次事故是無駕駛證的人黃-丹違法開車所致,不予賠償。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無論被保險人是否知情,只要是無照駕駛,保險公司都有權拒賠。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是不合理的。
【評析】
小編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依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無有效駕駛證”確實屬除外責任,但肇事者無證駕駛的行為不是被保險人的指定,而且,肇事者是在被保險人不知道的情況下無證駕駛,因此肇事者造成保險車輛受損,投保方沒有過錯。
進一步說,肇事者無證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應根據《民法通則》中“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來賠償。《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19條和《保險法》第44條均規定,由于第三者的行為造成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的,被保險人既可向第三者要求賠償,也可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公司賠償后,應簽發“權益轉讓書”,把向第三者的求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代為被保險人行使追償權,但被保險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也就是說,朱-林可以選擇,是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還是直接向肇事者黃-丹要求賠償。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可支付理賠金后,再向該肇事者追償。(以上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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