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刑如何執行
(1)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
(2)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采取査封,變賣犯罪分子的財產或扣發工資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罰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后有的財產。
(三)罰金的范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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