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時罰金沒有交影響減刑嗎
如果有能力繳納罰金而拒絕繳納的話,視為不積極改造,會影響判刑。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強制交納”的罰金刑執行方法,但在司法實踐中,仍有一些罪犯在偵查起訴階段就把自己的財產轉移或隱匿他處,等判決罰金刑之后,由于其已“身無分文,一貧如洗”,對其判處的罰金刑也無法執行;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罪犯確實身無分文,一貧如洗,對其判處的罰金刑也無法執行。這兩種情況都使得罰金刑的判決成為一紙空文。為此,《刑法》第五十三條增設了“隨時追繳”的罰金刑執行方法,即“對于不能全部交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盡管這一規定避免了罪犯逃避罰金刑的制裁的可能性,但隨時追繳實質上是強制繳納的執行方式在時間上的無限延伸,造成判決當時不能及時執行,使得罰金刑未執行的案件大量積壓,嚴重削弱了罰金刑的懲罰與教育犯罪的刑罰功效。
因此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時,對所涉嫌罪名法定刑中規定有罰金刑的,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就應當責令其或其家屬提供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狀況,并據此展開調查,調查的內容應包括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原價購置依據、財產來源、存放地點、權屬證明、保管人及其他相關事項,對此財產公安機關應登記造冊,由犯罪嫌疑人及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后簽字,并告知相關人員不得擅自變賣、轉移、毀損,要妥善保管,必要時公安機關可先行查封、扣押或凍結,以備案待判。案外人如提出異議,可告知其向審判機關提出,以防財產流失。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對此行為可一并審查,若遇不起訴之情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否則可將此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這一做法不僅有其合理性,而且極具必要性。前期工作中如果不及時核實、保全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將很可能導致最后的判決僅停留在書面上,造成不必要或不可挽回的后果,嚴肅的法律將流于形式。
我國關于減刑的規定
按照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因此如果有能力繳納罰金而拒絕繳納的話,視為不積極改造,會影響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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