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死亡后罰金刑是否繼續執行呢
犯罪人消亡包括犯罪自然人死亡和犯罪法人(單位)的消亡。犯罪人死亡后不能對罰金刑繼續執行。因為罰金刑是一種刑罰,而刑罰具有一身專屬性的特性,當受刑人死亡的時候,刑罰即歸于消滅。理由如下:
一是犯罪人死亡后,對其執行罰金刑,喪失了刑罰的理性根據。刑罰的最基本的理性根據是報應和功利。首先,從報應的角度而言,報應所對應的是已然之罪的惡性,犯罪人死亡后,對其再施加刑罰,并不能使其產生懲罰性和痛苦感。其次從預防的角度來看,犯罪人死亡,已不需要通過剝奪其金錢來預防其再次犯罪。
二是犯罪人死亡后,對其執行罰金。不符合刑罰消滅理論。雖然對罰金刑而言,犯罪人在判決確定后死亡的仍然從客觀物質上具有執行的可能性,但從刑罰理性規定而言,其行刑權已歸于消滅。在行刑權消滅的事由上,罰金刑和自由刑、生命刑等具有同一性,具有相同的理論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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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畢健根律師,畢健根,男,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 士學位。先后取得張家口學院醫學專業、北京大學心理學專業、河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多專業學歷證書。現任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專職律師。 畢律師篤行正義,愛好廣泛,少年就立志律師職業,參加工作后長期研修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即辭去優厚的待遇,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因擁有較強專業知識背景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加之具有極強的表達、溝通能力及獨到的邏輯分析能力和執行力,參加工作以來,先后從事過醫療衛生、企業生產管理、文化宣傳、市場營銷策劃以及企業高層管理工作,有著多領域的實踐歷練,并先后在文化 傳播公司、大型礦業公司及房地產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行政總監、執行副總經理、法律顧問等多崗位工作,具備豐富的人力資源知識和優秀的團隊管理能力。律師執業以來在訴訟方面擅長刑事案件的取保、辯護及處理各類公司合同糾紛,房地產建筑工程類糾紛及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先后承辦了“李某涉嫌3800萬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案、林某涉嫌合同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后公安撤銷案件案,并成功辯護過黃某故意殺人案、王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宮某妨害公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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