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釋放需要什么手續
罪犯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并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還。
二、相關法律規定
看守所執法細則
(一)法定條件出所
1.出所憑證
(1)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包括變更強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轉勞動教養處理、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或者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判處無罪、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管制、緩刑等,憑辦案機關簽發的《釋放通知書》辦理出所手續,發給被羈押人員《釋放證明書》。
(2)收押后需要異地羈押的,憑兩地看守所共同上級監管業務指導部門的異地羈押通知書辦理出所手續。
(3)案件改變管轄或者因其他辦案需要轉外地羈押的在押人員出所,分別憑辦案機關的案件改變管轄通知、決定或者公函,以及辦案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辦理出所手續。
(4)因追捕、押解等原因臨時寄押以及本地抓獲的外地網上在逃人員出所的,應當憑收押回執以及辦案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辦理出所手續。
(5)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滿的,憑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執行通知書辦理出所手續,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
(6)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憑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執行通知書辦理出所手續,交付監獄執行刑罰。
(7)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釋的,憑人民法院決定假釋的《刑事裁定書》辦理出所手續,發給《假釋證明書》。
(8)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憑批準機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辦理出所手續,發給《暫予監外執行通知書》。
(9)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審的,憑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和辦案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辦理出所手續。
對法定出所的,看守所應當在《收押登記》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書中“備注”欄注明。
2.出所程序
(1)核對身份
認真核對出所人員姓名、性別、年齡、照片、基本案情等信息,留所服刑人員刑滿釋放的還應核對刑滿釋放日期,防止錯放同名同姓人員。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在這期間期限已經到了是需要進行釋放的,在釋放的時候需要出具出所憑證,一般情況下需要核對身份,如果身份是錯誤的是不能釋放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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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鄭帥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本科文憑及法學學士學位,曾任重慶銘友律師事務所金融事務部負責人,現任重慶渝宏律師事務副主任律師。該律師曾在長城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江北區聚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具備豐富的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業經驗,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為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重慶辦事處、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重慶市江津區漢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重慶市兩江新區通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執業期間,主辦、協辦各類重大疑難案件數百件,涉案金額累計10億余元,案件類型涉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刑事案件、公司法務等多個領域。同時并承辦過多項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其中,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辦理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不良案件催收工作,并承接了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等多個不良貸款項目清收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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