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中有期徒刑是否吸收拘役
在犯罪人員犯了多種罪行需要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有期徒刑可以吸收拘役,也就是在執行刑罰時,僅執行有期徒刑而不執行拘役,不再分別執行。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69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2款,明確了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原則,規定“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并罰的情形有哪些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318條)。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需要說明的是除了走私毒品罪、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檢查的,屬于這些罪的加重情節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檢查,均應以各該罪與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并罰。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員的檢查,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并罰。
3、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198條第2款)。這是典型的牽連犯,但實施數罪并罰,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牽連犯的趨勢就是數罪并罰。
4、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數罪并罰(刑法第204條)。這是想像競合犯數罪并罰的特例。
5、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并罰(刑法第120條第2款)。這也是牽連犯。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奸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并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刑法第241條第4款)。
7、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294條第3款)。這也是典型的牽連犯罪。
8、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后,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并罰。
9、根據司法解釋,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數罪并罰。解釋為牽連犯。
10、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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