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屬于刑事處罰嗎
拘役是屬于刑事處罰的措施之一,拘役是相對比較輕的刑事處罰措施。
《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主刑還是附加刑
拘役是屬于主刑的一種,其他的主刑包括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拘役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從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二)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我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三)在我國《刑法》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則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于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個月)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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