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扣留
刑事扣留是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二、刑事扣留的特征具體有哪些
拘留有以下特點: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則無權決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三、刑事拘留期限的計算
1.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查院批捕,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7=8~10天
2.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1~4)+7=11-14日
3.對于流竄作案(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x(1~30日)+7日(檢查院批捕的時間)=8~37日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綜合以上介紹,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拘留要符合相應的程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刑事扣留的特征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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