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怎么處罰
非法經營罪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規定的一種犯罪,該法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是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內容,而第(四)項則是一個具有兜底性質的規定。有了這一規定,就意味著對于那些未觸犯其他罪名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可以用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例如,傳銷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并且有可能誘發其他犯罪,由于《刑法》未直接規定諸如“傳銷罪”或“非法傳銷罪”之類的罪名,故司法機關在實踐中以非法經營罪打擊情節嚴重的傳銷活動。
基于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前三項所列舉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抽象概括,同時考慮到不宜將“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視為經濟領域中無所不包的“口袋”,筆者認為,可以將非法經營罪定義為:違反國家經營許可制度,從事國家禁止或限制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某些犯罪雖然也具有“非法經營”的性質,但犯罪行為或犯罪對象的特殊性導致其侵犯的客體及其社會危害性不同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故立法者將這些行為另行規定為其他犯罪。例如,非法買賣槍支的行為,無疑也是一種非法經營活動,但這種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了國家的槍支管理制度,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大于一般的非法經營行為,故立法者將這種行為另行規定為非法買賣槍支罪(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僅實施非法買賣槍支的,可按非法買賣槍支罪的罪名予以處罰)。又如,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雖然也具有“非法經營”的性質,但這種行為侵犯了國家的文化市場管理制度和社會的道德風尚,故立法者將這類行為另行規定為其他犯罪,而不以非法經營罪處斷。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經營罪怎么處罰的相關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關于的內容,請關注律霸網官方網站,在線咨詢我們律霸網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證可以增加借款合同法律效力嗎
2021-01-03勞務糾紛是否屬勞動監察范圍
2021-03-24法律是如何規定虐待的
2020-11-21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2020-11-29貨物質量糾紛能否終止買賣合同糾紛
2021-02-06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領取
2021-01-2360歲員工為什么要簽勞務合同
2021-01-04雇傭關系的賠償責任是什么
2021-02-25保險公估人有哪些職責
2020-12-13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有什么規定
2021-02-12財產保險合同如何分類
2021-02-16出車禍后多長時間保險時效過期
2021-03-21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020-11-24賓館拆遷補償不合理應該怎么辦
2020-11-24農村拆遷戶口減去面積的限制解讀
2021-01-28鄭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0-12-30拆遷補償過程中的隱形陷阱有哪些
2021-01-15被征收人有權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2021-02-13解讀: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
2021-02-14西關改造:與廣州舊城的情與義
202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