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擅自設立保險公司如何處理
我國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經是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活動的,依照本條規定,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行政責任
《保險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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