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傷害后果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個月。
2、非法拘禁犯罪情節一般,致一人重傷二級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致一人重傷一級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7)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毆打、侮辱、虐待情節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10%-20%;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冒充軍警人員、司法人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因參與傳銷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以上便是對南京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內容的詳細闡述,希望能夠幫助你解決疑惑。
針對非法拘禁罪的其他問題,如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追訴時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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