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jù):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jù),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yǎng)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有財產的數(shù)額、范圍的證據(jù)。如:工資、獎金、生產經(jīng)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shù)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shù)淖C據(jù)等等。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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