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無期徒刑要坐多少年牢
《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我國刑罰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32條、33條、34條的規定,我國刑罰種類有:
(一)主刑。所謂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的特點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于個體犯罪,只能適用一種主刑,不能適用兩種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附加刑。所謂附加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也稱從刑。附加刑的特點是: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三)專門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刑法》第35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該刑罰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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