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取證"在學術文獻中的解釋
1、調查取證是指行政機關對于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jù)和查獲Υ法行為人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2、調查取證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和仲裁員針對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中存在的某些疑點,找有關單λ、知情人了解情況或收集證據(jù)的一種仲裁活動
二、“調查取證權”定義
調查取證權是律師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指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過程中,調取、收集、核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證據(jù)材料的權利。
三、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有以下特點:
1、律師進行證據(jù)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我國刑訴法第4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λ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jù)。有關單λ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jù)”。從規(guī)定“應當如實提供證據(jù)”的內容觀之,講的是公、檢、法人員的調查取證有強制性。?有規(guī)定律師有強制取證權。律師的調查取證行為只是一種帶有訪問性質的活動,不具有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于對被告人有利證據(jù)的收集。依照法律職責,律師進行證據(jù)調查,不應當尋找和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這樣容易混淆律師的抗辯職責,而充當了公訴人的角色,律師應當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jù)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后,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jù)不能直接作為法庭定案的依據(jù),必須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經過詢問證人、雙方當事人質證等環(huán)節(jié)后,才能確定其證據(j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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