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判決和執行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管制的判決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即不將其羈押于一定的設施或者場所內;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須遵守《刑法》第39條的各項規定,人民法院在判處管制時,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4、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項權利,如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權利,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等。
管制的執行
《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可見,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執行管制,是指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相當于這一級的公安機關,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教育、監督、考察、評議和改造。公安機關在執行管制時,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動范圍、地域和必須遵守的有關規定,并向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群眾宣布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等。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應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監管工作中,要依靠群眾對罪犯逐個建立監督考察小組,依法對罪犯進行經常性的認罪服法教育和監督考察。定期組織群眾對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評議。對于出現遷居、死亡等變動情況,應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機關。應當減刑的,由公安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由受理減刑建議書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裁定。如果在管制期間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其余罪,應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根據《刑法》第39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聚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告執行機關批準。根據上述規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判處,其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并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布恢復政治權利。
實際上可以看到管制雖然作為刑罰但懲罰較勁最終也會宣布結束,這樣子不僅可以通過社會監督以及被管制人的周圍環境矯正其行為還有利于宣傳法制,教育群眾,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如果在管制方面有更多的問題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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