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要求青春損失費是否有法可依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首先,青春損失費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
一、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二、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四、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符合以上范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有關司法解釋,其中并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也就是說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不必要再為青春損失費的問題而憂慮。
在因戀愛婚姻糾紛而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或者分手費的案件中,雙方的戀愛、結婚以及同居關系是一種自愿行為,在這樣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賠償等為理由顯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舉證同居關系的發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護。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損失的話,雙方都有損失,青春的“損失”是由于時間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對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對方賠償也是不合理的。
當然,如果對方自愿給予經濟補償,無論其是以“青春損失費”、“分手費”或者其它名義,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在婚姻家庭中,只有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男女雙方分手之后,一方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青春損失費并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但雙方協商的除外。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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