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管制時禁止從事哪些活動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以下一項或者幾項活動:
(一)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在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禁止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實施證券犯罪、貸款犯罪、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票據或者申領、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
(三)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四)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
(五)其他確有必要禁止從事的活動。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由什么部門執行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六)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在被判管制后不能從事的活動一定不要去從事,要是去從事的話將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被判管制時從事了些禁止活動到底會給當事人帶來什么影響,想要了解清楚可以來律霸網找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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