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樣界定過錯方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過錯是指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等,存在這些行為的一方就是過錯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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