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是否需要給對方補償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離婚時能要求離婚賠償的只有無過錯方。無過錯一方在最終離婚發生時請求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損害賠償的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結果、主觀過錯、離婚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
(一)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
(二)必須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
(三)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該條規定,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向過錯方請求離婚賠償。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離婚時是否需要給對方補償”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是屬于一方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的,無過錯的一方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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