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涉及到許多方面的問題,如:財產分割問題、子女撫養問題、以及離婚損害賠償問題等,其中離婚損害賠償問題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有著其特殊性,為此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一)損害結果
另一方受到損害。損害是指因對方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而給自己造成的不利益。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這里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所謂物質損害是指對無過失方財產權益的損害,可以分為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種。實際損失,也稱積極的損害,是指現存財產和利益的減少。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無過失方應得到或能夠得到卻沒有得到的利益。所謂精神損害是指由侵權行為作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權所導致的受害人的反常的精神狀況,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體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身感受為哀傷、懊惱、悔恨、羞愧、憤怒、膽怯,外在表現為異常的精神狀況,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遲鈍等。
(二)違法行為
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行為之一。《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它僅僅適用于因一方重婚、與他人婚外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幾種情形,并不涉及其他情形,例如通奸、賣淫嫖娼、一夜情等行為。
(三)因果關系
因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而導致雙方離婚。
(四)主觀過錯
另一方沒有過錯。無過錯方是指從事“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的配偶一方。如果雙方均有上述一種或數種“過錯”行為,則雙方均不享有該種請求權。
綜上看來,離婚損害賠償有嚴格的條件,不僅是需要有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還需要有證據證明該行為與離婚有因果關系以及造成了損害結果以及行為方主觀有過錯,只有符合相應的要件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律霸網還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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