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無過錯方能請求賠償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里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要求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沒要求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起訴要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要求損害賠償,二審期間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請求損害賠償,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必須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僅限于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
(二)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即(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必須以離婚為前提。當事人基于離婚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過錯賠償時,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則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里所說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則當事人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
至于損害賠償的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說,無過錯方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要求賠償的,既可以要求物質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還可以兩者同時要求。
根據上述的回答我們可以清楚知道,無過錯方要求賠償的情形包括了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以及虐待家庭成員的,可以要求物質和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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