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損害賠償取證困難的原因是什么
從目前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看,多是以過錯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請求賠償。當事人都不愿意讓第三人知道這些事導致取證困難。
家庭暴力,除個別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外,大多在事發當時不愿讓外人知道家中發生的“難堪事”,當案件起訴到法院后,無過錯方大多需要現收集證據,且即使有現場目擊者,也因某種原因不愿出庭作證,致使無過錯方不能完成舉證責任,人民法院無法支持其賠償請求;而婚外同居現象大多是隱蔽或無固定住所的,因此無過錯方很難就過錯方婚外同居的時間、地點提供確鑿證據。此外,《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必須是上述四種不法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種立法模式太過狹窄以及不夠全面。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由于無過錯方提供的證據不充分,過錯方又盡力予以抗辯,致使法官對無過錯方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這樣就使許多無過錯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鑒于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舉證難的事實,建議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和調取證據申請,適用《證據規則》第十七條一款三項之規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以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法律不斷的完善,才能使離婚損害賠償案件得到公平的判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離婚損害賠償取證問題進行的解答,婚姻法規定,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是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而這些情形在取證明的時候,因證人不愿出庭等原因造成取證難。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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