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的條件
(一)對象條件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因其特殊性質,不存在假釋的問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不能直接適用假釋,只有在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備了假釋的條件才可以適用假釋。拘役的刑期短,適用假釋沒有實際意義。如果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可以宣告緩刑或者減刑。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監內執行,僅限制部分自由,沒有必要適用假釋。也就是說,其他種類的刑罰,或因性質,或因執行方式,或因刑期較短所決定而不能或不必適用假釋。
(二)實質條件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本規定第1條第1項所列情形,不致違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體有殘疾(不含自殺致殘),并喪失作案能力的。
其中,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1項所列情形是:
(1)認罪伏法;
(2)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
(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
(4)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三)時間條件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還必須執行一部分刑罰,才能適用假釋。這是因為,只有執行一定期間的刑罰,才能比較準確地判斷犯罪分子是否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以保證假釋的效果;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決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嚴肅性。根據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為使假釋適用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备鶕耙痉ń忉尩?1條的規定,這里的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二、提請假釋的程序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復以下材料:罪犯評審鑒定表;罪犯獎懲表;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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