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婚姻法賦予無過錯方離婚時所享有的權利,其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為法律所特定。
l、必須由無過錯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無過錯方沒有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不能主動干預、處理。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無過錯方是與過錯方存在有效婚姻關系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如子女、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過錯行為受到損害的,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從而無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只能按照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處理。
2、必須向有過錯方提起。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只有與無過錯方形成有效婚姻關系的配偶才是賠償義務主體,其他人,如與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
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無過錯一方的專屬權,權利的行使與否,只能由權利人自己決定,在未決定之前不得讓與或繼承。但是該權利一經行使,則同普通債權無異,具有移轉性,是可以轉讓與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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