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shù)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6.5=8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于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么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guī)定,如果由于審限的原因?qū)е掳讣荒茼樌V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tǒng)內(nèi)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yīng)有相關(guān)規(guī)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shù),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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