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核死刑怎么辦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2)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3)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4)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5)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6)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2、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應當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查清事實、核實證據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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