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新《婚姻法》沒有針對偷情問題作出具體且帶有強制性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卻在某種程度上對偷情行為的證據如何取得作出了理性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該條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談話資料。更一般而言,只要是以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證據,在訴訟活動中都是有效的。為此,夫妻一方有偷情行為,如果另一方準備提起離婚訴訟,可以“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錄音、錄像或者拍照,以此作為訴訟的證據。
日本古代有男女混浴的習俗,現在也是偷情現象的多發國。但日本法律沒有直接制裁偷情的規定。法律是否應該懲罰偷情?針對偷情現象,中國目前的立法現狀是否理性?是否應通過法律懲罰婚外情?其利弊如何?北京大學姚洋教授曾對此作過一個有趣的經濟學分析。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婚姻可以理解為一種受法律保護的長期合同,離婚是解除這一合同的惟一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則是違約,應該受到懲罰。從社會角度來看,婚外情對其他家庭具有負的外部性——具有示范作用,會導致更多的人發生婚外情。法經濟學有個“有效違約”的概念,是說當違約的社會收益大于其成本時,違約是有效的。法律在處理這類合同糾紛時不應該禁止違約,而只確定適當的違約金。當然,一個法律條文如果誘使較多的有效違約,則不是一個好的法律,應該避免制定誘使有效違約的法律。事實上,婚外情對于某些人來說是故意違約,應該受到懲罰。但對另一些人來說,發生婚外情是婚姻感情破裂后不得已而為之,對這種婚外情實施懲罰反倒會降低社會收益。因此,后者的婚外情可以看成是有效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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