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的檢察機關要不要監督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在被執行死刑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官臨場監督,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的部門承擔。
第六百四十七條?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在被執行死刑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官臨場監督。
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的部門承擔。人民檢察院派駐看守所、監獄的檢察人員應當予以協助,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提供有關情況。
執行死刑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人員根據需要可以進行拍照、錄像。執行死刑后,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人員應當檢查罪犯是否確已死亡,并填寫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筆錄,簽名后入卷歸檔。
死刑立即執行中止情形有哪些
執行死刑命令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然后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接到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后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辦法:
一是進行改判。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確實有錯誤,或者罪犯確實揭發了重大犯罪事實,或者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按照死刑復核程序予以改判;對正在懷孕的犯罪分子也應當予以改判。這樣,原來的死刑判決就不再執行了。
二是恢復死刑的執行。人民法院確認原判決沒有錯誤;或者確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的犯罪事實等情況不屬實;或者罪犯雖有揭發犯罪事實等立功表現,但不需要改判,仍然應當執行死刑的。對這種情況,必須由原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次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復死刑的執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在被執行死刑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官臨場監督,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的部門承擔。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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