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檢察院收到高最檢交辦的司法協助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省級人民檢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外國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后,應當依法執行,或者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第六百七十八條?有關省級人民檢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外國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后,應當依法執行,或者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負責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和所附材料后,應當立即安排執行,并將執行結果及有關材料報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對于不能執行的,應當將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和所附材料,連同不能執行的理由,通過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最高人民檢察院。
因請求書提供的地址不詳或者材料不齊全,人民檢察院難以執行該項請求的,應當立即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書面通知對外聯系機關,要求請求方補充提供材料。
檢察院立案監督程序
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為確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準或決定以后,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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