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增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理由在于:
1、確立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義務的必然要求。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間產生了相互扶助、撫養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獨立、尊嚴等積極義務,也產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極義務。當一方從根本上破壞了婚姻的穩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時,法律應支持其離婚,也應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非過錯方得到必要的補償和救濟,從而維護婚姻制度的正義和公平。
2、確立損害賠償制度,是配偶身份權的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
3、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4、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使司法部門在追究過錯方責任時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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