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簽訂的借款協議有效嗎?如涉及到婚前個人財產有效,如是夫妻共同財產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6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共同財產出借給另外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的個人事務,應當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離婚的時候,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這種情形必須滿足下面條件:
①協議訂立的時間是:婚姻存續期間。
②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個人事務的。
③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出借的。
④離婚時,這筆借款的處理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解決方法
第一步:雙方協商
夫妻雙方可以就夫妻之間的訂立的借款協議如何分割進行協商,能達成協議的,則按照協議進行處理。
第二步:協商不成,原告起訴
雙方就夫妻之間的訂立的借款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一方可以向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二步:提交證據
訴訟當事人應收集有利于自己對夫妻之間的訂立的借款協議分割的證據,例如:借款協議書、借款的用途、借款轉賬的單據等。
第三步:法院調解
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通常會先根據現有的證據進行調解。如果通過法院調解,雙方就夫妻之間的訂立的借款協議達成一致的,法院會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如果雙方經過調解沒有達成一致的,法院會進行開庭審理。
第四步:調解不成,開庭審理
雙方經過法院的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會通過開庭審理該案件。
第五步:法院判決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夫妻之間的訂立的借款協議”的爭議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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