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分割是否照顧無過錯方
首先,看看法律對此問題的規(guī)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jù)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2001年的《婚姻法》只對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的處罰措施引入法律,對于其他過錯,規(guī)定了損害賠償,沒有對財產分割的份額予以調整,只是在對無效和被撤銷的婚姻問題上提到了照顧無過錯方的規(guī)定,其條款是“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此處所指的照顧無過錯方,應是針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這種情形的發(fā)生,過錯方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即在財產分割上承擔一定的后果。在第四十六條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這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但并未涉及財產分割是否照顧無過錯方的問題,基于同一過錯不會重復處罰的觀點,應該理解為2001年的《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過錯方應該承擔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法律后果。同時,根據(jù)《婚姻法》是上位法,且是新法,那么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已經(jīng)失效。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婚姻法釋義》中提到:“根據(jù)本法的規(guī)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但為了體現(xiàn)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由于《婚姻法》46條的規(guī)定,是比較嚴重的過錯問題,比如說: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向的是長期穩(wěn)定的,一段時間的行為,而非一夜情,或者偶爾在一起。現(xiàn)實生活中的人們往往將婚外情都看做是46條規(guī)定的情形,同時也誤認為只要有過錯,就應該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根據(jù)以上法律的規(guī)定,通常的婚外情、一夜情并非是法律追究的范圍,這對于無過錯方來說,如此的規(guī)定,似乎顯得并不公道,因為如此,北京和上海的法院,在實務審判中,對于一般的過錯問題,也會考慮對無過錯方的一定救濟,比如2010年6月上海高院在《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三)》中就規(guī)定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作出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關于“照顧無過錯方原則”,該文件解釋:“對于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可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以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與正義。但這種照顧不是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于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這里的過錯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重大過錯行為,還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婚姻關系的過錯行為”
如此的規(guī)定只是在相應區(qū)域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對于作為四川的律師,并沒有查到在四川區(qū)域有如此類似的規(guī)定。因此,在沒有這樣規(guī)定的情形下,以本人的實際辦案經(jīng)驗而言,四川的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方面不存在照顧無過錯方,只有在達到《婚姻法》46條的情形下,判決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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