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時間一般是多久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拘傳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開始計算。
拘傳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在執行程序中,適用拘傳措施需具備以下條件:
1、拘傳的對象是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
從執行實踐來看,下列幾種。情況通常被認為是“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
(1)被執行人主張無履行能力,但沒有舉證又沒有說明理由,而執行法院查明其真實情況的;
(2)執行人員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無確切證據,被執行人又不提供證據和情況的;
(3)被執行人非法轉移、隱匿已被執行人員、申請執行人和其他人發覺的財產,拒不說明財產去向的;
(4)被執行財產被毀滅、損壞,其價值不足清償債務,又不說明原因的;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毀滅、損壞的又不說明原因的;
(5)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而不說明債務人及數額的。
2、必須經過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
傳喚的次數不得少于兩次,只經一次傳喚不能適用拘傳。傳喚的方式必須使用傳票,少于兩次的傳喚,以及兩次口頭傳喚或一次口頭傳喚、一次傳票傳喚的,均不得適用拘傳。
3、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
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況,則不能適用拘傳。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應當經人民法院院長的批準,采用拘傳票的方式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在拘傳票上簽字。在實際拘傳之前應當先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爭取其主動到庭;如果其經過批評教育后仍然不主動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拘傳其到庭。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死刑的在一定的時候是需要對其進行執行的,在執行過程中應當對相關部門進行上報程序。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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