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離婚一方存在過錯
結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的特性,認定離婚一方存在過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違法行為。即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婚姻法律、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產生利益的行為,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
2、損害結果。即指由于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給另一方造成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上的損失主要表現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被侵害人個人財產的減少,精神上的損失主要表現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會評價降低等。
3、違法行為同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即損害結果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兩者間存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在現實中,有過錯方的主觀過錯往往是故意,而第三者的主觀過錯則可能是故意或過失。
二、如何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如果認定了一方存在過錯,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離婚的發(fā)生。要求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發(fā)生。也就是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了離婚的后果。
選擇協(xié)議離婚的,可以在離婚時提出,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提起訴訟。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登記后也是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賠償的,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后1年內提出才可以。但是如果在離婚時就明確表示過不要離婚賠償的,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選擇起訴離婚的,無過錯方提起訴訟的,作為原告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如果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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