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依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踐中通常跟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物質損失以實際損失額為限。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一)一方必須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
嚴重過錯行為僅限于以下四項: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3、實施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即持續性、經常性地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就構成虐待;遺棄則是指對其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行為。
(二)必須因一方嚴重過錯行為導致了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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