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誰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權利請求主體是誰有權在離婚案件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婚姻法》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則有可能是原告,也有可能是被告。
應當注意,對“無過錯方”的適用,必須限定在合法婚姻關系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辦理了登記的重婚中的無過錯方、受害方都不在此列。依《婚姻法》第8條、《解釋》(一)第5條規定的事實婚姻和補辦登記的無過錯方的賠償請求,以合法婚姻對待。其他“第三者”、“二奶”、當事人近親屬等均不得請求。
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另訴解決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協議離婚時未提及的,不予支持。將請求權的主體限定在行政離婚中保留賠償請求權的婚姻當事人。
二、離婚時損害賠償如何提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29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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