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離婚能否提起損害賠償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婚姻關系的存續與解除,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家庭暴力是我國《婚姻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侵犯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權益以致造成了人身傷害,在這種情況下依法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法律還明確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后一年內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因家庭暴力離婚是可以提起損害賠償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
所謂的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而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破裂,一方要求離婚,那么離婚時對沒有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所應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那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此四種情況下,沒有過錯的那方或者說是受害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損害賠償的提出有上述的四種情況,但這些都只是法律理論,實踐中真正操作起來是很復雜的,當事人若想找到切實可靠的保障,建議咨詢相關律師,尋求專業的解決方案,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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