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條件下對造成婚姻關系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給予的法律制裁.在司法和婚姻生活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過錯種類: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4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2.時間限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3.責任主體:對婚姻關系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4.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5.特別提醒: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一方面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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