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損害賠償1、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離婚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過錯而導致婚姻破裂,如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為維護無過錯方的權益,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的制度。2、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二、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另一種重婚行為的表現是,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對于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刑法》上列為自訴罪的一種,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于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為前提。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于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為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三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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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破壞軍人婚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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