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無期怎樣減刑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相關知識:我國死緩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于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區分是否加以限制減刑:
對于判處死緩同時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且最低不少于25年;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且最低不少于20年;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對于判處死緩未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死緩或無期徒刑是刑法中的嚴厲刑罰,他們的適用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進行的,當這兩種刑罰需要減刑時,程序是很復雜的,要完全依據減刑的規定進行,不能任意適用。如何對以上問題還有疑問的歡迎來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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