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賠償制度有三個限定:第一、提出損害賠償的為無過錯方,其他家庭成員不享有這個權利;第二、只有確實因對方過錯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賠,未離成婚或不想離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過錯賠償;
第三、無過錯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過錯賠償,從立法原意上應該是不允許向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此類訴訟的,所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無過錯方的配偶,不能向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比如第三者或者"二奶"。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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