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4年1月11日聯合發出《關于正確處理死刑罪犯遺書遺物等問題的通知》指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將罪犯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可以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或骨灰;不領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骨灰的處理情況,應記錄存卷。嚴禁任何人為被處決的罪犯舉喪滋事,和借此進行擾亂社會秩序的其他活動。一旦發生這類情況,公安機關應即予以制止,并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宣傳教育,消除不良影響;必要時,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為首人員給予處罰,如已觸犯刑律,應當依法懲治。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中國法律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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