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要辦什么手續
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把這些案件交給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時,應就如何交的具體辦法,同公安、檢察機關聯系商定,再將所作決定,書面通知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時,應當宣布此決定。
相關法律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四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條?報請復核的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一案一報。報送的材料包括報請復核的報告,第一、二審裁判文書,死刑案件綜合報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證據。死刑案件綜合報告,第一、二審裁判文書和審理報告應當附送電子文本。
同案審理的案件應當報送全案案卷、證據。
曾經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審案卷應當一并報送。
第三百四十七條?報請復核的報告,應當寫明案由、簡要案情、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
死刑案件綜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況。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過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
(二)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案件曾經發回重新審判的,應當寫明發回重新審判的原因、時間、案號等;
(三)案件偵破情況。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抓獲被告人、偵破案件,以及與自首、立功認定有關的情況,應當寫明;
(四)第一審審理情況。包括控辯雙方意見,第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意見;
(五)第二審審理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情況。包括上訴理由、檢察機關意見,第二審審理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認定的事實,證據采信情況及理由,控辯雙方意見及采納情況;
(六)需要說明的問題。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處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況,案件有無重大社會影響,以及當事人的反應等情況;
(七)處理意見。寫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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